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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宅基地使用面积按份共有

对宅基地使用面积按份共有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9 15:23:48 已帮助40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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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哪些规定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二、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


(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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