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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效力

答:可以办理。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依据》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依据》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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