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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划拨地合同转让

城镇划拨地合同转让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5 06:50:25 已帮助17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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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效力怎么认定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而且由于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缴纳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这使得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们经常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是转让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的股权,从而使受让股东获得对土地的间接控制权和利用权。对此种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何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笔者认为,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形式获得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规避了在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中转让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表面上看,似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但是,不能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当事人要想取得一个房地产项目可以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其一是直接转让该房地产项目,其二是间接收购该房地产项目所在的公司,这两种方式本身都是合法的。


目前,法律、法规对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是对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并没有施以同样严格的限制,所以实践中以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方式达到受让房地产项目的做法屡见不鲜。这的确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但至少目前这种规避还是合法的,仍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法选择,至多说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如果国家认为,确实需要对此类行为严加调整,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所以,不应当仅因为当事人规避了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限制,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须分别判断。


另外,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故意约定低价,规避以正常价格转让股权时应当缴纳的税收,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此种行为无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由此种行为导致的合同无效,不是整个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而仅仅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必须按照包括所谓拆迁补偿款、项目补偿款等在内的实际交易价格,依法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划拨地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效力的相关意见,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现实情况下,以股权转让方式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常见,相关的意见认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取得土地所有权确实是一种比较经济、便捷的方式,但它应当在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才有合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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