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