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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债务的构成要素

恶意拖欠债务的构成要素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02:19:45 已帮助19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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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债务的构成要素
恶意拖欠债务的构成要素:

1、无偿处分其财产权利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其财产的;

3、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经债权人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清偿其债务的等。

行动建议:

1、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拖延时间不偿还,债务人隐瞒或者转移自己名下资产,侵害债权人权益等情况都可以定为恶意拖欠债务。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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