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为职工投保
工伤保险的,受害职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的,法院
立案庭可告知职工按《
工伤保险条例》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决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无异议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后,职工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理,适用《民法通则》、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但应当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定支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