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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费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费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4 07:52:52 已帮助31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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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费要支付吗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主体,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同样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按实际情况,如果父母本身已经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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