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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性笔迹鉴定结论的采信

1、按《通知》第2条及《条例》第20条,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机构均是当地医学会。同一鉴定机构作出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可能性不大。

2、医方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申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能产生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据《条例》第22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患方不提出申请的,按医疗事故适用法律。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流程正在逐步完善优化。医疗工作者与患方在面对医疗纠纷时,需要及时认清状态,积极认识自身在纠纷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责任,以配合的态度参与医疗纠纷案件的评判。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流程化值得当事人给予信任,这也是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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