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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标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因商标侵权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名誉损失的,还需要结合行政处罚的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可以处消除影响,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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