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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其他单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是指不属于公司、企业的单位,如一些民办的幼儿园、学校等
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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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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