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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行使抗辩权

附随义务行使抗辩权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4 16:23:09 已帮助21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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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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