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用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继承,这是法定且有法律效力的明示放弃办法。
(二)若未在规定期间明确放弃,同时也未实际接收遗产,就会被视作放弃继承,像没参与遗产分割、没表示接受等情况。
(三)放弃继承必须由继承人自己作出表示,不能找人代理。作出放弃表示后,对放弃的遗产份额就不再有继承权,这部分会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给其他继承人。
(四)放弃继承的表示作出后通常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