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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反担保

动产抵押登记反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6 08:21:09 已帮助25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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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反担保抵押合同类别的认定

抵押权可以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反担保中的内容不符合特殊抵押权登记,自然将反担保抵押登记认定为一般性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应该为担保公司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工作中我们应将本担保合同,即债权人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识为主合同。而本担保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合同识为从合同。抵押合同中的主体是担保公司和本担保中的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在反担保抵押登记中,银行既不是抵押权人,也不是申请人,要注意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所以抵押权人应当是担保公司一方。

(三)抵押登记权利金额认定

在实践中,本担保合同的金额由动产、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一并构成本担保合同的主债权。而房屋抵押从合同仅仅是主合同中的一部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抵押存续日期认定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所以,房屋抵押从合同的抵押登记存续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登记存续期限。

综上所述,我们首先是要明确反担保的概念,其实就是债务人对担保公司也要提供担保,目的是保证第三方资金安全。企业反担保动产抵押登记在这个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登记,担保企业就没有对债务人担保物的处置权,这样就无法实现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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