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发现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收集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的相关证据,通过诉讼请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若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当法定代表人个人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可凭借担保协议等证据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
(四)若发现法定代表人存在转移公司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形,可向法院反映,由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