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企业内部集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在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扩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毕竟企业内部职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一般都比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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