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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