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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合法申办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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