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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需提供哪些证据

起诉离婚时需提供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三)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起诉离婚的时候,一般说到对方不去,往往都是指被告一方在开庭的时候不出庭,这样很显然会影响对案件的处理。不过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看,此时就算被告不出庭,也不会因此就让离婚案件得不到解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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