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综上所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对于中意的房产可以先进行预告登记,这样还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受到他人的侵犯,但是在登记的时候会写明产权人的名字,之后想要再改名也是可以的,但是一般是需要开放商的同意和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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