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以下几类人不具备
继承权:
1. 蓄意杀害被
继承人者,此行为严重违背道德与法律,故而丧失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其行为既违背伦理,又破坏了
继承秩序,不能享有继承权。
3. 对被继承人予以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且
情节严重的,给被继承人的权益带来重大损害,依法不能继承遗产。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损害了遗嘱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这类人同样不享有继承权。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继承秩序的公正与合法,确保被继承人的意愿得以实现,同时对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