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证据不足,
拘留的最长期限是 37 天。
公安机关把
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
逮捕,应在拘留后的 3 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 1 至 4 天。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 30 天。
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 7 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