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钱罪范畴内,“明知”这一要素涵盖确切知晓与应当知晓这两种情形。确切知晓较为直观,即清晰知晓资金来源为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应当知晓属于一种推定的明知,是依据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处环境、交易的价格、方式、规模等呈现出的异常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譬如,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大量财物的转让,这种交易的不合理性很可能会被推断为应当知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司法机关在判定“明知”时,会依据客观事实与
证据,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角度进行考量。这对准确认定洗钱罪、打击洗钱这一严重危害金融秩序与社会稳定的
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