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
聚众赌博”:其一,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及以上;其二,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及以上;其三,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及以上;其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及以上前往境外赌博,并从中
收取回扣、介绍费。
只要符合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就有构成赌博罪的可能。
而开设赌场罪,通常情况下,只要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无论赌资数量多少,都可能构成
犯罪,不过赌资数额等情节会对
量刑的轻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