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行为自身不一定会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指的是知晓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
倘若赠予行为处于正常的民事交往范畴内,不存在上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意图,那么就不构成洗钱罪。
然而,倘若赠予行为是为了使
非法所得合法化,比如把
贪污受贿的钱款伪装成赠予的形式来进行转移等情况,就有可能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