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执行行为会被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法院同样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不成立则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走审判监督程序,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