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下,针对
违约金及
定金罚则,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不得并行适用的。
所谓
定金,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较为正式的
担保手段存在,在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其收取的定金须予以返还;而在承诺定金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时,其丧失择项权利,需向对方返还该等定金的两倍金额。
至于违约金,则是指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在出现
违约行为后,由违约方承担的经济责任。
若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金与定金,那么当事人只能从中选取其中之一进行适用。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下,若违约金无法完全填补
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受害人有权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但增加后的总额度仍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归根结底,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原则,皆需依据各份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发生的违约状况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