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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里欺诈行为按什么标准来认定

赵** 上海-宝山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2.03 09:37:39 374人阅读

买卖里欺诈行为按什么标准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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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欺诈故意,看一方是否有故意欺骗对方,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的主观想法。
(二)查看欺诈行为,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像商家隐瞒商品质量问题、以次充好等。
(三)确定因果关系,要明确对方是因为欺诈行为才陷入错误认识,若买家是自身疏忽而非受欺诈影响,就不算。
(四)确认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买家是因错误认识才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2-03 14: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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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故意:一方主观上故意欺骗对方,想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做决定。
2.欺诈行为:故意说假情况或隐瞒真相,像商家隐瞒商品瑕疵、以次充好。
3.陷入错误认识:买家的错误认识和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若自身疏忽不算。
4.作出意思表示:买家因错误认识进行交易。
符合这些标准可认定欺诈,受欺诈方可撤销合同,要求欺诈方赔偿损失。

2026-02-03 13:3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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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考量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这几方面,符合标准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在买卖活动里,欺诈故意体现为一方有欺骗对方的主观目的,想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相应意思表示。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像商家隐瞒商品质量瑕疵、以次充好。而只有当对方是因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且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交易的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若买家是自身疏忽没发现问题,并非受欺诈误导,就不能认定为欺诈。根据法律规定,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同时要求欺诈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您在买卖中遇到可能涉及欺诈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3 12: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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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中欺诈行为认定需综合考量欺诈故意、欺诈行为、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这几个方面。欺诈故意体现为一方主观上故意欺骗对方,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表示;欺诈行为包含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像商家隐瞒商品瑕疵、以次充好等。
2.只有当对方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且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交易意思表示时,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若买家是因自身疏忽而非受欺诈误导,则不构成欺诈。
3.当符合欺诈行为认定标准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欺诈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建议交易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保持诚信,买家仔细审查商品信息,若怀疑存在欺诈,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3 11:2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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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欺诈故意是认定买卖中欺诈行为的重要主观因素。一方有故意欺骗对方的意图,目的是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这体现了欺诈方的主观恶意。
(2)欺诈行为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例如商家隐瞒商品质量问题、以次充好等,这些行为直接误导了交易相对方。
(3)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若买家自身疏忽未发现问题,并非受欺诈误导,则不符合该条件。
(4)买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交易的意思表示,这是欺诈行为在客观结果上的体现。若符合这些标准,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提醒:在买卖交易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若怀疑存在欺诈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处理。

2026-02-03 10:51:08 回复

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实施欺诈行为所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合同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实践中应把那些为生活消费而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界定为消费者。买受人购买的标的物系运输工具,其系用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而非生活消费,出卖人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在共同诉讼中对原告滥列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设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将其规定为合同责任,即是说从受害人角度其可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而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尽管理论和实务中对“消费者”的范围有不同理解,但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对立的,实践中应把那些为生活消费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界定为生活消费者,而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

商品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两卖、无证售房、出售已抵押商品房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高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欺诈一方作出严厉处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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