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并无
司法拘留之法定职权。
通常情况下,司法拘留这一惩戒措施应由拥有司法权的人
民法院加以实施。
然而,在检察院依法履职期间,其享有多种强制性措施的授权,例如
批准逮捕、决定
逮捕等,唯独排除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作为一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主要用于制裁
诉讼活动中的妨碍行为,以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
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发现
行为人违背了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或拒绝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可依法运用司法拘留这一惩戒措施。
换言之,检察院会在法定职能范围之内,依照宪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而司法拘留并不包含在这些权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