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任何背离
赔偿协议的行为均须承担违背承诺的
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形式将依据协议中的约定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予以确定。
通常情况下,有违协议之一方或许需要负担起持续执行协议内容的责任,亦即按照协议中的明确规定完成相应的赔偿任务。
对于
违约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此类方
当事人可能还要承担起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来加以修正的义务。
在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
违约金的前提下,违约方当事人理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款项;然而,倘若协议中并未对违约金作出提及,同时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其自身遭受了实际损失,那么,则违约方当事人应负责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这里提到的损失赔偿数额应该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损失相适应,并在此基础上涵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未来尚可产生的经济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判定
违约责任还需全面涵盖违约的主客观原因、违约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还有违约方和守约方各自的过失程度等等因素。
总的来说,所有背离承诺的违约方都必将毫无疑问地承担起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实质性损失和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