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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有人指认可以定罪吗

仅依靠某位证人刑事案件中的指认并不足以认定被告罪责。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断,它需要将多种多样的证据进行综合性分析并构建起一个全面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确实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这还需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诸如物证(例如赌具、赌资等)、书证(如账本、交易记录等)以及电子数据(如网络赌博的相关记录)等等。
若仅仅依赖于证人的指认,却缺乏其他充分且确凿的证据来相互印证,那么我们无法断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然而,倘若证人的指认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体系足以消除所有合理的疑虑,那么便可据此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和量刑
最新修订: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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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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