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代位权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首先,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并且已经截止于履行期限的。
所谓“合法”意指该债权并未涉及任何
违法或者无效的法律情况;而“到期”则表示该债权已经到达了应当进行清偿的时间节点。
其次,债务人必须表现出对其到期债权的消极处理态度,即“怠于行使”。
这里所说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本应该而且有能力行使其债权,但却没有这样做。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其个人所有的债权。
例如,基于
抚养、抚养、
赡养、
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都无法通过代位权来进行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际的损害,也就是说,这种损害必须体现在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其债权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只有当以上所有条件均得到充分满足之后,债权人才能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使其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