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满十八周岁之
未成年人进入看守所之后,其被
批准逮捕的具体时间,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逮捕程序需具备充足的
犯罪事实证据支持,并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对已经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经审慎考虑后认为需要启动逮捕程序的,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申请。
针对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审查批准时间最长可延期至四日;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或者
多次作案、甚至是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然而,对于涉及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司法机构将始终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本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司法机关会全面权衡未成年人的年龄、
犯罪性质、
情节严重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决定是否启动逮捕程序及后续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