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
刑事拘留能够被视为刑期的短暂替代。
根据这个规定,
管制的刑期自主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正式开始计算;在此之前,被告人所遭到的先行
羁押将以一天折抵刑期两天的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
拘役和
有期徒刑则分别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刑期均自主审法院做出判决之日起正式启动计算;倘若在这之前被告人就已经被先行羁押,那么这段时间便会以每天折抵刑期一天的方式进行计算。
而所谓的刑事拘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在此情况下,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对被告人判处了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其在
拘留期间所遭受的羁押时间将会依法全部用来折抵相关的刑期。
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确保
犯罪嫌疑人不会因为同样的
犯罪行为而面临双重的
处罚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