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启动,须遵循特定的法定阶段和规范要求。此种权利常见于基于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或显示公正等特殊状况之下。在适用撤销权时,应当从知晓或预见撤销理由之日开始算起,
有效期限制为一年;若涉及重大误解的情况,则必须在知晓或预见到撤销理由之日后且不超过90天内提出申请。对于处于胁迫环境下的情况,此类权利的行使期限则延长至胁迫行为终结起一年后方可进行。然而,若相关
当事人未能在自
民事法律行为订立之日起的五年内行驶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即告失效。具体效果方面,只要撤销权得以合法行使,那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动失去
法律效力,即自始不再具备约束力。换言之,各参与方均需要恢复至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施行之前的原始状态。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互相返还,无法互返或无必要互返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估值并予以补偿。若涉及到过错问题,那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因此次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