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代位权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第一,法定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生效且已届满的债权应该是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并已经到达了清偿期限。第二,被代位人以上诉或
仲裁的形式向自己的债务人提出了权利诉求。换句话说,就是被代位人没有积极地去行使他应有的权利。第三,被代位人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将会直接或间接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代位人能够迅速采取行动来执行他的债权,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得到保障。第四,被代位人的债仅不属于那些只专属于
当事人本身的债权类型。例如,基于
家庭成员之间的照顾与
抚养、老年人的供养及
遗产分配等原因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就禁止进行代位行使。总的来说,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法定债权人方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