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调查阶段,检察机关的预先介入无疑代表了一种严格遵循法律条文且具有极大力度的侦查活动监管与指导形式。检察机关之所以选择预先介入,其主要目的自然在于引领并指导侦查机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客观公正且全面完整的角度收集各种
证据线索,以便
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及精准度。对侦查机构而言,其理应秉持着积极的合作态度,认真遵照检察机关提供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证据收集以及证据固化等环节的改进与完善。从法律操作程序上来看,尽管检察机关的预先介入不会改变侦查部门的主导地位,并且侦查部门依然需要依照法律条款独立行使它们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必然会对侦查工作的方向性策略、证据线索的评判标准等多个方面发表指导性的观点,从而协助侦查机构提升办案的综合质量,进一步加速
案件处理速度,从而为接下来的
审查起诉工作奠定可靠稳健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