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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能否会见

在特定条件下的指定监视居住期限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对他人的接见往来受到了极其严格的控制。通常而言,辩护律师有权利与其所代理的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进行见面与通信交流。但是,此类邀请必须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并且在整个会面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规范要求。然而,对于任何类型的其他人的会见,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此举主要旨在确保案件调查程序能够顺畅进行,并且避免出现串供销毁证据等干扰司法公正的不良行径。值得强调的是,倘若指定监视居住的决策出现错误,或者执行过程存在违规操作,相关人士均保留有申诉或指控的权力。
最新修订: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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