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按照其构成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此类合同的标的数额往往超出其所具备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与承受程度,因此必须经过
法定代理人的承认和批准之后方可生效;其次是无权
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在缺乏
代理权、超过
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已经失效的情况下,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由于此时被代理人并未授权,所以该类合同只有在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认可之后才会产生
法律效力;最后是无处分权人擅自处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
签订合同时并未获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然而,如果在事后权利人表示同意或者无处分权的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了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便可视为有效。
总而言之,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意味着自始无效或者绝对有效,其最终的法律效力将取决于相关主体的承认与否以及其他法定条件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