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原则上对于设立了
保全措施的事项应当予以解除。
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在于破产程序旨在通过对
债务人身故后留下的所有财产进行全面而公平的分配来实现公平正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立即解除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所有保全措施。
由于破产程序具备概括性的执行特性,为了确保全体
债权人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清偿,有必要解除这些保全措施并对
破产财产实施统一的管理和处置。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解除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个别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特殊情形,那么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也可以暂时保留这些保全措施。
总的来说,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保全措施通常都会被解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着一些例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