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
伤害罪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院对于不
起诉的
处理方式主要涉及以下几类具体情境:首先是法定不起诉。
当
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并未实施任何
犯罪行为,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况,例如
犯罪已然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已经获得特赦令从而免除了相应的
刑罚责任等等时,检察院便可能对该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是
酌定不起诉。
若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根据相关
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时,检察院亦可能采取此种不起诉策略。
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者,积极主动地进行
赔偿以获取
被害人的谅解,以及在犯罪发生之后有
自首、
立功等良好表现等情况下,检察院都有可能考虑不起诉。
最后是
证据不足不起诉。
即在经过两次
补充侦查后,仍发现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选择不起诉。
总而言之,检察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视整个案件的所有情况,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做出是否起诉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