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小产权房所达成之合同的性质,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由于所谓的“小产权房”乃是指那些在农村
集体土地之上所建造并未经相关部门颁发合法证书,同时也未支付
土地出让金等必要费用的房产。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这类房产的流通权受到了严格束缚。
究其原因在于此类房产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购房者无法依法获得宝贵的
房屋所有权凭证。
因此,如果签署的协议涉及到小产权房的交易,往往触犯了我国法律及行政
法规中有关禁止性规范的规定,从而致使该份合同成为无效。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并不涉及
产权转移的租赁行为等,此种类型的合同或许仍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总体而言,针对小产权房的相关协议或
合同的效力,必须结合实际情形和相应的法令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解读才能得出准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