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可
解除合同关系:首先,对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若
法定代理人未能对其进行追认,则相对方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对合同进行追认。
若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内未作出任何回应,则应视为拒绝追认。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无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
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同样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对合同进行追认。
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内未作出任何回应,则应视为拒绝追认。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如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
签订合同时已获得了处分权,那么该合同将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无处分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获得处分权,且权利人也未对此进行追认,那么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