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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解除合同异议期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当合同双方中有一方依照法定权限宣称要解除合同时,其应向另一方发送正式通知。
自该通知送达给另一方之时,该份合同即宣告解除。
倘若彼方对此解除事项持有异议意欲寻求争议解决途径,他方可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并请求对解除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
在此情况下,若双方在协议中已就异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从中履行;倘若未能达成一致且无其他书面约定,最长的异议期限自解除通知送达彼方之日起计算,为期三个月。
在此期限内,若被通知一方未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证解除合同有效性的请求,则其异议权利自动解除。
请广大消费者注意,上述法律关于异议期的设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合同解除具有确定性与稳定性,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转。
若各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合同关系中遇到了与此相关的疑问,我们会尽快给予专业解答。
最新修订: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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