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针对
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主要涵盖了如下五种具体情形:首先,当因出现无法预见、难以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
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所规定的目的继续进行履约活动的时候;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如果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坚定表示其将不再履行预期承担的主要
债务责任,或者通过其实施某些特定的行为向他人发出明确的信号,表明其将不会履行该主要债务责任;再者, 考虑到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自身手脚懒惰,迟迟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主要债务责任,但是经过充分的催促之后,仍未能按时履行的情况;此外,当当事人中的另一方同样因为疏忽或者失误,未能按时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这也将导致整个合同的实际履行结果被阻断,从而无法达到预定的合同目的;最后,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亦可作为合同解除的理由之一。
除此之外,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同意撤销现有合同的情况也是允许存在的。
在此过程中,其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行使
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可以进一步详细制定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各种法定事由。
当这些特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最终得以触发时,解除权人有权据此做出是否要实际解除该合同的决定。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已经正式解除之后,对于尚未开始的履约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全部终止执行;而对于已经完成的履约义务,则可以依据具体的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要求恢复原来情况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同时还享有索取
赔偿性损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