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之中,对于所谓“
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为依据。
共同
侵权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即主观共同侵权与客观共同侵权。
其中,主观共同侵权是指
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
举个例子来说,倘若有几位
当事人经过事先商议,决定联手破坏他人的财物,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主观共同侵权,然而,如果他们彼此间并没有事先达成共识,只是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同一种具有
侵权性质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共同侵权。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如果有人教唆或者协助他人做出侵权的行为,即便这些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聚众
犯罪,也会被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这些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至于
共同危险行为,则是指在无法确定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时,所有可能涉及到的行为人均应
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要想准确地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就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各种行为之间的关联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害结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