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
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极其错综复杂。
通常来说,我们必须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原告作为发
起诉讼的一方,必须为其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提供充分
证据加以证明。
然而,在某些特定类型的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将会被转换或颠倒。
例如,由
环境污染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诉讼事例中,法律会要求被告,也就是所谓的加害者,就法律规定中的免责事项以及他们自身行为与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有必然联系进行举证,以期证明自己无过错。
再如,处于高风险作业状态下的
侵权诉讼案件中,同样是被告,也就是加害者,需要就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进行举证,以此来证明自己并无过错。
除此之外,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符合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严格要求,并且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效力的确立,我们必须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款予以全面考虑和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