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效力的合同往往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合同的缔结可能存在一方实施
欺诈或者压迫,侵害了国家的基本权益;其次,合同的签订也可能触及恶意的勾结活动,影响到了国家、集体甚至第三方的根本利益;再次,通过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纯粹的非法目的也是可能出现的现象;另外,合同的内容若对社会大众的
公共利益构成损害,也将被视为不具
法律效力;最后,如果合同违反了各种法律和行政法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也就同样失去了法律效力。
关于失效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首先,该类合同自签署之初便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
针对因此引发的各种
纠纷,
当事人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例如对于因合同获得的财产,如无法全数归还或无此必要,则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折算补偿。
其次,对于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负责
赔偿。
而当双方均有过失时,就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对于已获取或约定获取的财产,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收缴并上交国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