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第二次提请
离婚诉讼时的情况,倘若被告未能亲自出席法庭
听证,法院通常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
证据来衡量和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究竟已经达到何种程度的破碎。
如原告提供了充足且有力的证据,用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例如证明存在诸如
重婚、
家庭暴力、长期分离等法定
离婚争议事项,虽然被告未参加听证,法院仍然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如果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明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法院可能会采取审慎的态度进行处理,未必会立即作出离婚的判决。
这是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个人身份关系的问题,法院需要对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被告是否出席法庭并非决定离婚判决的唯一要素,关键还在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否有效支持其
离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