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之任意
撤销权及其与法定撤销权之间的差异颇为显著。
前者具体表现在,在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前,赠与人享有自由决定是否
撤销赠与的权力。
然而,对于涉及到救灾、扶贫以及助残等公益事业或具有道义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亦或是已进行过公证书确认的
赠与协议,皆不得随意予以撤销。
至于后者,则是在符合特定法定条件下,赠与人或其
继承者、
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例如,当受赠人严重损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
抚养义务却未尽到该职责;又或者,受赠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中的承诺来履行相应的义务等等情况。
从法律效果来看,任意撤销仅需在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撤销则不受此限制。
关于时效性问题,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其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一年之内行使;而赠与人的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则必须在得知或明白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之内行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