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面临破产而缺乏资金来发放员工薪酬,依据《破产法》的相应条款进行明文规定,法院首先将指派具备相关资质及经验的
破产管理人介入并全面监管企业经营活动,以实现公司资产生成情况的彻底检查与全面估值。
在此前提下,破产管理人还需努力实现公司资产的最大化变现。
当涉及到
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员工薪资被明确地视为具有优先索赔权的
债务种类。
一旦企业资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负债之后,便会依据以下所述顺位进行剩余资产的偿付工作:首先,破产人应付给员工的
工资款项及其相关的医疗保障、残疾补助和抚慰费用;其次,应当划归员工个人账户内的基本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等项目。
然而,如果届时公司资产仍无法满足顺位相继的所有清偿请求,那么就需要根据相应的比例予以分配。
然而,对于极其贫乏的破产资产导致难以足额支付
员工工资的情况,员工或许无法完全如愿获得其应得的全部薪酬。